为进一步加强对新提拔任职科级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新提拔任职干部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开展警示教育旨在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创新干部教育形式,重点对新提拔任职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条 警示教育的对象主要为区内新提拔任职的科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新提拔任职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 开展警示教育要坚持结合实际、多措并举、教育及时、预防在先的原则,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
警示教育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
2.案例分析讲座;
3.参观警示教育基地;
4.在押人员现身说法;
5.集体廉政宣誓;
6.任前廉政谈话;
7.领导廉政讲话;
8.参与法制体验日活动;
9.警示教育对象廉政承诺;
10.廉政法律知识测试。
第四条 警示教育的程序及要求:
1.警示教育活动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共同组织进行。
2.警示教育的对象由区委组织部确定,警示教育的方式和内容由区纪委和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
3.警示教育活动纳入对干部的考核管理,警示教育对象无故不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警示教育活动原则上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警示教育要结合相关廉政制度和干部选任监督制度一并进行,逐步形成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有效预防的长效机制。廉政承诺及廉政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组织部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1月30日